【Steven Huang】評論
名 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第 13 條本辦法核發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