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意旨,大眾捷運法准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法規定,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下列那一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比例原則
(C)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D)權力分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0),B(6),C(2),D(3),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釋字第 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解釋爭點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

kevin0727a】評論

我沒看過這個釋字但是從題目文中推斷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有逾越必要性之虞(比例原則)因為所需要以外的比鄰土地,代表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