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評論
最近3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期交法第100條所為警告處分。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期交法第100條所為撤換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最近1年未受主管機關依期交法第100條為全部或一部之停業處分。最近2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期交法第100條為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最近1年未經期交所、期貨結算機構依其章則為停止或限制買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