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D)應改為國會議員汰換率低(國會議員大多能連選連任成功) ※立法式微的原因:1.利益團體的取代作用:隨著立法機關在政策過程當中逐漸失去主動地位,散布在社會當中的各種利益團體,也成為了人們反映己身思維及利益主張的替代途徑。而利益團體在接收了來自民間的訊息之後,亦會代替人民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政機關),發揮出利益主張以及利益匯集的功能。2.行政權的擴大:隨著工業化的發展,現代社會的問題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複雜及專業,要政府增設組織並編列人事預算來處理,導致行政機關規模日益膨脹,且文官較具專業性(B),並受永業保障,較民選且任期不固定的國會議員更有能力解決社會問題。而這也變相的削弱了立法的權力。例如小羅斯福新政。3.有紀律的政黨興起: 19世紀末政黨的興起,削弱了國會議員的自主決定能力。在內閣制國家,由於內閣是由國會多數黨所組成,因此國會中屬多數黨黨籍的議員,在黨紀控制下,往往只能扮演為政府(行政權)護航的角色;而在總統制國家當中,國會議員為同黨行政官員法案背書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因此,政黨興起後,黨紀對於國會議員立法權的行使造成一定的限制。4.國會結構性弱點:國會為一個扁平化的組織,議員身分平等,而此種權力高度分化的狀態,也導致國會不但無法出現如行政機關層級式的效率體系,故不容易出現有效的領導結果(容易吵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