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 la vida】評論
美國真是個XX帝國。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1974年美國政府制定貿易法案,貿易法案內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當美國廠商到美國國外作生意,受到當地國的歧視、不合理或不公平待遇時,美國總統也就是白宮方面可以直接以行政手段跟貿易對手國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時可以逕行報復措施」。「301條款」國家又分為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 (Watch List),其中美國會在公告後6個月內對優先指定國家展開調查並進行諮商,若不能達成協議再決定貿易報復措施;「優先觀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國家則不會面臨立即報復措施或要求諮商,除非美國察覺有更嚴重的違反智慧財產保護行為。2008年智慧財產法院成立,2009年台灣自301一般觀察名單除名。
【羅慶興】評論
A的選項[應]立即修改,把它改成[得]比較恰當。
【卓萱】評論
(B)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常因應國際條約或世界貿易組織之協定而修改或增訂相關規定
【小銀】評論
A選項說「應立即修改」太武斷,從直覺可判斷不正確。301觀察名單來自美國的國內法,對我們沒有拘束力啊。如果要說「應修法」,則必須有法源才行,如我們的國內法或條約、公約。但就是沒有,我們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不會因為被美國列入什麼名單就產生修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