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uanch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 58 年 04 月 28 日第 4 條 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 三 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 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四 曾任最高級薦任或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 登記有案者。第 5 條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