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濰琪】評論
此題並非「吸收關係」......應該是「想像競合」才對所謂吸收關係乃法條競合係指針一行為使"1個法益"受到侵害,而同時有多個法條規範,形成不純正競合(假競合)故依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選擇適當的法條處斷ex:普通殺人罪 <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ex: 傷害罪 < 重傷害罪但按本題,甲的一個行為,已確實造成2個法益(生命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真競合)此為構成要件之打擊錯誤,與吸收關係沒有關係應論以:本罪未遂+實罪過失,再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殺人未遂罪 過失毀損罪----故以殺人未遂罪處斷A:從一重處斷C:打擊錯誤D:甲並無射中乙或花瓶都好之故意,故不涉及選擇故意
【陳安】評論
請問(C)是哪裡不正確呢? 謝謝
【Romeo Yu】評論
客體錯誤:甲欲殺乙,誤將丙當作乙而殺之。為等價之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故甲仍成立刑法故意殺人罪。
【阿雨】評論
如4F所言,過失毀損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