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規定國際法的淵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 38 條並未明示法源之間的位階
(B)司法判決可作為確定法律之資料
(C)習慣係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D)公允及善良原則係該條所稱「一般法律原則」之重要例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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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蔡政鵬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公允及善良原則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條例有提到但並不是做為一般法律原則的其中重要例子,而是以在38條例中提到的四項適用判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及各國最高權威法學家學說)中做為額外情況存在。對於國際法來說,法律不是定性的,因此在法庭中經過當事國同意後可依照“公允及良善原則”裁決。簡單來說,四項為適用判決,公允及良善為附加但並不影響前面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