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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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名 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6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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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中央的主管機關為 (A)教育部(B)內政部(C)衛生署(D)法務部。修改成為1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中央的主管機關為 (A)教育部(B)衛生福利部(C)衛生署(D)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