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名 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6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魚】評論
修法了,答案應改為<衛生福利部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中央的主管機關為 (A)教育部(B)內政部(C)衛生署(D)法務部。修改成為1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中央的主管機關為 (A)教育部(B)衛生福利部(C)衛生署(D)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