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 Chang】評論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二、直轄市長為15天。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Chien Hsiung】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6條
【喵喵】評論
我的記法是:2[28]
【卸下軍裝,改著警服(已上榜】評論
每次選總統都是,毀滅倒數2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