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佳恩】評論
答案應修改為B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