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已無須再經立法院同意,惟立法院得以下述何種法定程序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A)立法委員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後通過
(B)立法委員號召選民連署通過後,以相對多數投票罷免行政院院長
(C)立法委員連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宣告行政院院長解職
(D)立法委員以三分之二多數對行政院院長行使彈劾權,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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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第2項 ★3...

lain13413】評論

憲增第3條【不信任案】 1....

賴力銘】評論

(A)1/3連署,1/2同意通過

羅伊國考加油】評論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