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土地信託移轉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應為……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3-1條Ⅰ【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Ⅱ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