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A)調解
(B)申訴
(C)仲裁
(D)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正取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74條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對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提出申訴)第85-1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