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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證據能進入審判庭作為調查的標的,其先決條件必須具備證據能力,然後經合法調查程序,才能作為判斷的根據,所以「證據能力」這4個字,係辦理刑事訴訟案件的前提要件,必須先予以界定。證據區分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供述證據包括被告之陳述與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兩者均須具有任意性。被告陳述的任意性係依自白法則判斷;被告以外之人陳述的任意性,除法理上也要依自白法則判斷外,還有傳聞法則、意見法則、具結法則的適用。依德、日、美的立法例,證據排除法則專屬非供述證據,但依我國立法體例,供述證據也有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吳法官進而就各項法則,以比較法分析,並舉實例詳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