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文要求沿海國須基於「有明顯客觀證據」才能夠進一步對污染船舶實

施扣押船舶措施,下何者屬之?
(A)船舶在港口的污染行為
(B)船舶在領海的污染行為
(C)船舶在專屬經濟海域的

污染行為且造成海洋環境的重大污染
(D)船舶在專屬經濟海域的污染行為且對專屬經濟海域有造成重大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Hansheng】評論

第二二O條 沿海國的執行 一、當船隻自願位於一國港口或岸外設施時,該國對在其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內發生的任何違反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船隻造成的污染的該國按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或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的行為,可在第七節限制下,提起司法程序。 二、如有明顯根據認為在一國領海內航行的船隻,在通過領海時,違反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隻的污染的該國按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或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該國在不妨害第二部分第三節有關規定的適用的情形下,可就違反行為對該船進行實際檢查,並可在有充分證據時,在第七節限制下按照該國法律提起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的拘留在內。 三、如有明顯根據認為在一國專屬經濟海域或領海內航行的船隻,在專屬經濟海域內違反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隻的污染的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或符合這種國際規則和標準並使其有效的該國的法律和規章,該國可要求該船提供關於該船的識別標誌、登記港口、上次停泊和下次停泊的港口,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情報,以確定是否已有違反行為發生。 四、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並採取其他措施,以使懸掛其旗幟的船隻遵從依據第三款提供情報的要求。 五、如有明顯根據認為在一國專屬經濟海域或領海內航行的船隻,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犯有第三款所指的違反行為而導致大量排放,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污染或有造成重大污染的威脅,該國在該船拒不提供情報,或所提供的情報與明顯的實際情顯然不符,並且依案件情況確有進行檢查的理由時,可就有關違反行為的事項對該船進行實際檢查。 六、如有明顯客觀證據證明在一國專屬經濟海域或領海內航行的船隻,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犯有第三款所指的違反行為而導致排放,對沿海國的海岸或有關利益,或對其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內的任何資源,造成重大損害或有造成重大損害的威脅,該國在有充分證據時,可在第七節限制下,按照該國法律提起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的拘留在內。 七、雖有第六款的規定,無論何時如已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另外協議制訂了適當的程序,從而已經確保關於保證書或其他適當財政擔保的規定得到遵守,沿海國如受這種程序的拘束,應即准許該船繼續航行。 八、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款的規定也應適用於依據第二一一條第六款制定的國內法律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