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⁰ o ⁰ ✿⋌】評論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 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別於實行日前後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一、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郵局:金管會核准函或總公司核准函影本;其.....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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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