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a】評論
第 4 條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附表一 收入分類表甲、中央收入一、稅課收入: (一)所得稅:占總收入百分之九十。 (二)遺產及贈與稅:在直轄市占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 在縣(市)占徵起收入百分之二十。 (三)關稅。 (四)營業稅:減除依第八條第二項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市)款項後之收入。 (五)貨物稅:占總收入百分之九十。 (六)菸酒稅:占總收入百分之八十。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十)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