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菁】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 起至下午十時止。
【閃亮亮】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snoopy75smb】評論
競選活動:總統/副總統 28日。直轄市長 15日。縣長/鄉長/原住民區長/立委/直轄市議員/縣議員 10日。村長/鄉代表/原住民區代表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