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沛均】評論
第5條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邱紹銓】評論
規定女性一定要1/2以上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不也是歧視嗎
【jim711116】評論
與其說是歧視不如說是種保障,就像給身障者或弱勢者的各種保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