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記憶吐司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來源:網路
【用戶】業精於勤,事立於豫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18條(商標之標識)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