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d Wo】評論
要式:必要的法定行為,不要式:非必要的法律行為,多樣的法律行為
【a619103】評論
民法667
【yeah0727】評論
民法667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