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Eva】評論
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合作社為公益社團法人。
【Alice Yeh】評論
合夥企業由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且共同承擔無限責任,並無法人資格。
【coffecat13】評論
A企業所有權與支配權一元化是屬於獨資B合夥企業是兩人或以上共同出資共負連帶責任的商業組織,是社團法人→ 無法人資格C有限公司是由七至廿一人所組成→由一人以上股東組成D合作社是由社員在平等互助的基礎上共同出資經營,以謀社員共同利益的組織,不具法人身分→合作社為公益社團法人。
【D.C.Y✔】評論
A企業所有權與支配權一元化是屬於獨資 OB合夥企業是兩人或以上共同出資共負連帶責任的商業組織,是社團法人 → 負連帶無限責任,不具法人資格C有限公司是由七至廿一人所組成 →由一人以上股東組成 D合作社是由社員在平等互助的基礎上共同出資經營,以謀社員共同利益的組織,不具法人身分 →合作社為公益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