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76號判決意旨略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欠缺事務權限者」其所謂「欠缺事務權限」,基於行政機關體制之複雜性及管轄權錯誤識別之困難性,及其立法意旨,為確保行政機能有效運作,維護法之安定性並保障人民之信賴,當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7款所規定重大而明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除此之外,其他違反土地管轄或事務管轄,尚屬得撤銷而非無效,甚至如有同法第115條規定之情形者原處分無須撤銷之。
【修改個人資料】評論
B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土地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如超過該期限,其徵收案將解為從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