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據民國 112 年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規定,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程序,何者有誤?
(A)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
(B)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
(C)原鑑別機關(單位)認無理由者,應於 15 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D)上級機關(單位)受理異議後,應於 10 日內為決定,認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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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