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股東具有下列何種資格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B)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C)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以上股份
(D)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0556
統計:A(49),B(17),C(2),D(1),E(0)

用户評論

【用戶】上官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一七三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