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寶塔】評論
我國的特殊教育法第四條對資賦優異的界定,是指在下列領域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其他特殊才能。從這個定義來看,資賦優異包括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只要具備其中一種,即屬特教法界定的服務對象。國內在鑑定資優學生時,常兼採智力測驗分數及成就測驗分數(或學業成績表現),也就是說,學生智商及成就都很高,才被稱為資優生;資優生也就是成就高的能力優異學生。從這個觀點來看,能力優異但成就差或課業表現不佳的學生,可能不能稱為資優生。其實根據特教法的界定,有卓越潛能雖暫時沒有傑出表現,也算是資賦優異。 資優鑑定評量工具(一)正式評量工具 1. 智力測驗:分為團體智力測驗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