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下列關於法律案之提出,何者敘述正確?
(A)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委員無須連署,當然享有法律提案權
(C)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法律案提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後,原提案機關不得予以撤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9839
統計:A(2841),B(91),C(222),D(75),E(0)

用户評論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憲法 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8 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憲法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