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e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A)-行政程序法55條 第1項: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B)-行政程序法55條 第3項: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C)-行政機關得不問緣由依職權變更聽證場所行政程序法56條: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D)-行政程序法59條: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