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nitic】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10)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4)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江光光】評論
監察院彈劾: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