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son Wu】評論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 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於禁止飲食區內販賣食品、飲料、檳榔、香菸及口香糖等物品。(A)附屬事業之經營,其貨物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捷運系統或鄰近地區之交通、安全、衛生及觀瞻。(B)第七條 於捷運系統車站內經營餐飲服務業之附屬事業,不得使用瓦斯及火源,並應符合相關消防法令之規定。(C)第四條 營運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下列附屬事業:一、與捷運系統接轉運輸有關之事業。(D)這題答案應該是B吧?
【瑄】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