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757 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物權法定主義)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設權登記)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形成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宣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