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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多階段行政處分(1) 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之前,尚須其他機關之協助或參與,透過其他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的協力才能作成, 然而在作成行政處分之前其他機關之同意或準備行為尚不具備外部性,原則上人民仍應以最後作成的行政 處分為救濟之標的。(2)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319號判例要旨:「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