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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設備規格不得變更項目,不包括(A)顏色 (B)引擎設備 (C)車身設備 (D)底盤設備。
問題詳情
1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設備規格不得變更項目,不包括
(A)顏色
(B)引擎設備
(C)車身設備
(D)底盤設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0.94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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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
烏拉拉
】評論
第 23-1 條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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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特種車係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以下何者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特種車? (A)囚車 (B)教練車(C)殯儀館運靈車 (D)遊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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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汽車或拖車出廠 (A)3 (B)5 (C)8 (D)10 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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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汽車行駛於道路,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A)10(B)15 (C)30 (D)5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21. 汽車於夜間行駛與車輛交會時,除應保持安全間隔外,應使用(A)遠光燈 (B)近光燈 (C)危險警告燈 (D)無限制。
22. 汽車行駛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其行車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A)30 (B)35 (C)40 (D)60 公里。
23. 以下何項對考驗用車之規定敘述有誤? (A)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道路駕駛考驗得以自備車應考 (B)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場考得以自備車應考 (C)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之場考,得以自備車應考 (
24. 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除年滿 20 歲,另需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A)3 個月 (B)6 個月 (C)9 個月 (D)1 年 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25. 職業駕駛人逾 68 歲,前 1 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 1 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
26.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民眾駕駛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應領有 (A)小型車 (B)大客車 (C)大貨車 (D)聯結車駕駛執照。
27. 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 (A)3 (B)5 (C)9 (D)10 人。
28. 駕駛人於汽車行駛中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 (A)10 (B)15 (C)25 (D)30 公里以下。
29.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起,民眾年滿 75 歲,欲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除應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考驗,及格後
30. 領有學習駕駛證,其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以 (A)6 個月 (B)1 年 (C)3 年 (D)5 年 為限。
31.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若路考未及格,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 (A)半個月 (B)1 年 (C)3 年 (D)5 年。
32. 考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須有學習駕駛 (A)1 (B)3 (C)6(D)8 個月以上之經歷。
33. 駕駛小型車,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以時速 80 公里行駛高速公路,同車道前後兩車間至少應保持 (A)40 (B)45 (C)50 (D)6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
34. 高速公路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係 (A)中線車道 (B)內側車道(C)輔助車道 (D)外側車道。
35. 在駕駛車輛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 (A)1 (B)2 (C)3 (D)4 小時,應予以舉發處罰。
36. 在夜間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當同向前方 (A)50 (B)100(C)140 (D)150 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37. 於道路緣石,或距路面邊緣 30 公分,有標繪紅色實線之路段,係指示汽車駕駛人於該路段 (A)全日禁止停車,但得臨時停車(B)每日上午 7 時至夜間 11 時禁止臨時停車 (C)全日禁止臨時停車
38. 用來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者,是那種顏色? (A)紅色 (B)綠色 (C)藍色 (D)橙色。
39. 以下何項表示施工標誌之體形? (A)倒等邊三角形 (B)正等邊三角形 (C)菱形 (D)梅花形。
40.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 (A)5 (B)15 (C)20 (D)30 公分。
2.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A)1 (B)2 (C)3 (D)4 小時,應予以舉發處罰。
3. 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 (A)聯結車 (B)大客車 (C)大貨車 (D)小型車 駕駛執照。
4. 大貨車總重限制為 35 公噸,其裝載貨物後經實際過磅總重為 50公噸,依規定應處新臺幣 (A)10,000 (B)30,000 (C)40,000(D)50,000 元罰鍰。
5. 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 (A)3 (B)5 (C)6 (D)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