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懲罰性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A)二年
(B)一年
(C)五年
(D)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第11條之3(懲罰性賠償)  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