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所謂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下列何者?
(A)立法者居於積極支配行政的地位
(B)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C)沒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不得為行政行為
(D)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5714
統計:A(0),B(2),C(1),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ting L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何謂「法律優位原則」?(一)白話文解析法律優位,顧名思義,探討的是行政行為與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依憲法第171條及第172條觀之,行政法法源之位階由高至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是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倘牴觸憲法或法律規定者,應為無效或予以撤銷。以勞動事件而言,勞動部函釋性質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乃係就法規原已規定之事項,正確闡明其意義,但不能逾越法律規定限縮解釋,或是增加法律所無之條件限制。 何謂「法律保留原則」?(一)白話文解析法律保留,望文生義,討論的是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憲法第2章訂有人民之權利及義務,為保障人民各種權利,如: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行政行為倘干預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