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5006
統計:A(17),B(63),C(2),D(699),E(0)

用户評論

【用戶】gogog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用戶】legend_devila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34條 補償請求權滅時效(寄件人或收件人)(郵件交寄日起6m內)第35條 補償金請求權(通知受領補償金人)(收到補償通之日起5y內)第33條 郵履行補償後發現原件(通知受領補償者)(收到通知之日起3m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