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用戶】legend_devila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34條 補償請求權滅時效(寄件人或收件人)(郵件交寄日起6m內)第35條 補償金請求權(通知受領補償金人)(收到補償通之日起5y內)第33條 郵履行補償後發現原件(通知受領補償者)(收到通知之日起3m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