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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與來源管道「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得予核定為「永久保密」。(A)O(B)X
問題詳情
111、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與來源管道「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得予核定為「永久保密」。
(A)O
(B)X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110、 機密級以上機密資訊之有核定權責人員,於平時係指依「國防部國防機密資訊審認作業要點」所訂編階少將及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A)O(B)X
下一篇 :
112、 機密等級列屬「極機密」之機密資訊,其保密期限不得超過15年。(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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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保密期限有延長或變更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為之,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兩次為限。(A)O(B)X
114、 機密資訊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其餘人員均需經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授權。(A)O(B)X
115、 機密資訊無使用必要時,即可依法辦理銷毀。(A)O(B)X
116、 精準保密標示:首應就內容「逐頁」審查,確認其機密屬性後,得以「粗體」字型標註;倘每頁之段落分屬不同機密屬性,則檢視該頁「機密屬性比例」及「核心機密段落」,於該頁以「最高」機密等級及屬性標示;
117、 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級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總統、副總統及獲授權之部會級首長。(A)O(B)X
118、 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需經原核定機關同意。(A)O(B)X
119、 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A)O(B)X
120、 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A)O(B)X
121、 機密資訊於解密條件遲未成就,逾該機密等級最大保密期限時,自動解除機密。(A)O(B)X
122、 機密資訊如屬民國92年10月1日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所產製,需於該法施行後1年內完成重新核定,否則視同解除機密。(A)O(B)X
123、 機密資訊辦理機密等級變更者,其保密期限自變更之日起算。(A)O(B)X
124、 機密資訊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就實際狀況辦理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等級。(A)O(B)X
125、 編階少將或簡任11職等以上主官(業務主管),因故不能履行機密核定權責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26、 有核定權責人員不能執行機密核定權責之原因,不分公、私事故,均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27、 具核定機密資訊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核密30日內,完成是項機密資訊之核定,否則該機密資訊即應解除保密措施,以一般件處置。(A)O(B)X
128、 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非屬於軍事機關之一部,故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約束。(A)O(B)X
129、 代行公文之行文對象為立法院、監察院及各委員會、委員辦公室、審計部,發文時應以紙本發送且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A)O(B)X
130、 附呈係指用以說明案情及供核(審)稿長官參酌,所檢附之已辦理完成或業經核定、批示及單位來文之文件或物件。。(A)O(B)X
131、 以「呈」或「令」對上、下級單位行文時,得同時副知國軍以外單位,以減少發文數量。(A)O(B)X
132、 書函: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A)O(B)X
133、 除委員會形式之會議外,「出席者」與「列席者」以列「單位」為原則,如需指定人員應於單位後方抄送目的中敘明。(A)O(B)X
134、 公文的「主旨」段應力求具體扼要,不可寫「如說明」及「如附件」等字樣。(A)O(B)X
135、 「一令到位」屬「政令宣導」類公文,正本受文者僅列「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單位,「抄送目的」欄無須標示「政令宣導」,但必須於說明段註明:「本件屬『政令宣導』,全軍連級以上單位應立即下載,並宣導
136、 內容屬「極機密」、「絕對機密」者,不得使用「重要工作提報單」。(A)O(B)X
137、 屬公告周知或單位內部通報性質之文書,避免行文或以紙本簽名傳會,應於單位電子公布欄公布。(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