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35條Ⅰ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Ⅱ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Ⅲ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