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A)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該機構名義申請
(B)不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只須以機構名義申請
(C)得以金融機構信託之名義申請
(D)經股東會同意後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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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34 條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機構名義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