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若詳解覺得還不錯 有能力的請幫在私人筆記那賞些賺石以減少我的讀書成本 感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訴499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498-1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500A為上訴之理由個人理解:再審之訴為原判決有瑕疵,在判決基礎上有情事變更或不合程序而上訴之訴必為違背法令
【白皮果【2015】】評論
個人覺得(A)錯誤的地方,請參考(A)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不是違背法令的理由,不得再審)正解→雖有事由沒有違背法令,也有可以再審的情形,而且違背法令應該是上訴第三審(法律審)才對:※第496條 (再審條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1.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2.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3.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4.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5.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6.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7.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