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催告〗係對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所為之意思通知,希望受催告人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是否承認該法律行為,為準法律行為之一。催告權人為催告時,須明確表示要受催告人答覆是否承認之旨,否則受催告人無法了解其意思表示係催告權之行使。契約相對人未為催告者,不能以法定代理人未即時與相對人交涉或登報聲明,即認為法定代理人業已承認。民法 第80條: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何謂「觀念通知」?〗所謂觀念通知,係指行政機關單就一定事實的認識而向相對人民表示的行為,通常以告知或通知的形式為之。此觀念通知行為,對外不發生法律效果,並非屬行政處分,故不得成為行政爭訟之標的。例如告知相對人案件已經受理,請耐心等候;例如對方口頭建議你轉學,或口頭要你辦退學。此觀念通知因為未產生法律效果,所以相對人不能對之提出訴願。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準法律行為之意思通知(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社員召集總會之請求、中斷時效進行對債務人之請求、拒絕要約、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之催告。口訣:拒絕三催四請。法律行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如社團設立、發起、總會決議)準法律行為之觀念通知(表意人對事實觀念之通知):社團召開社員總會之通知、債權讓與之通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之通知。準法律行為之情感表示:被繼承人之宥恕、夫妻一方之宥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