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著作權之保障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C)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明確界限了著作權在保護對象上的效力射程
【Wen-Hua Chen】評論
著作權法第9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Ⅰ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Ⅱ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著作權之表達)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