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關於民法上之擬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B)住所無可考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C)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D)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完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1237
統計:A(37),B(147),C(350),D(630),E(0)

用户評論

Hung】評論

民法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Lookingbruce】評論

找到個案例:案例:某甲家中水管破裂,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找了樓下水電行的乙師傅前來家中修理,當天修理完畢,乙師傅索費新台幣 20,000 元,某甲因為手上沒有這麼多現金,所以拜託乙師傅通融,待過幾天提款後,再前去水電行付款,由於雙方是認識多年的鄰居,乙師傅只好同意。乙師傅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工作,其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消滅時效期間屆滿。然而乙師傅承攬報酬請求權即將罹於時效,而其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請求某甲付款,依法發生時效中斷之效果。此時,只要乙師傅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前,起訴請求某甲付款,即使已經超過二年,其請求權仍未罹於消滅時效...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簡單來說 我跳進來了 我又跳出去了 打我啊 笨蛋!法官會想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