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n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民法1200-1206
【寂寞行星】評論
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故遺贈係單獨行為,不須受遺贈人之允受即成立原則上遺贈在遺囑人死後即發生效力,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遺贈,則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民法第1206條)。遺囑就是死後才發生效力,不能預先拋棄。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繼承人雖得拋棄其繼承權,96年12月14日新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關同條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所以女兒於父母去世前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Kao】評論
順便補充一下,如果遺囑人後悔遺囑設定時(比如甲的遺囑是要把遺產分給有人乙,可是兩人交情變差,甲不想把遺產分給乙了),不是修改遺囑,而是設新遺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