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 條所稱動物用偽藥及第 6 條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那些情形時?請分別說明之。(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6388
統計:A(8),B(42),C(14),D(149),E(0)

用户評論

【用戶】Chung Han Le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