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依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或搶救災害,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搶救災害,須進入私有土地,得不為通知先行進入使用
(B)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得使用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有關主管機關
(C)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須進入私有土地,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人後始得進入
(D)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須拆除建築物,無論如何不得委託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強制拆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5113
統計:A(81),B(9),C(15),D(35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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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為勘測、施工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及其設施,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後始得進入或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前項情形工程建設機構應對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予以相當之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進入或使用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見證。第 22 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應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限期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其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前項拆除應給予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Peja】評論

看到不得委託就知道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