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y】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35條:「I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A)#稅捐稽徵法第39條:「I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B)#稅捐稽徵法第38條:「I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