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評論
(A)(B)(C)考績法第18條(D)考績法施細第24條第1項本法第十八條但書所稱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