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有關司法行政之監督,下列那一事項不得作為處分之事實依據?
(A)判決所適用之法律錯誤
(B)廢弛職務
(C)侵越權限
(D)行為不檢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3443
統計:A(109),B(1),C(2),D(5),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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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11條 (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左列之規定: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三、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四、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五、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六、地方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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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10條 (各級法院之行政監督)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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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13條 (懲戒)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